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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监查员(CRA)管理制度

1. CRA备案及变更

    ①试验立项时需同时进行CRA备案,备案时请提供以下资料:CRA派遣函或委托书;CRA简历;GCP培训证书;身份证复印件。

②试验实施过程中更换CRA,请至少提前2周告知机构办公室。新任CRA应于原CRA离岗之日起 1 周内上岗,上岗前应与原CRA充分交接工作。新任CRA持《CRA变更登记表》(附件2)及相关资料至机构办公室备案。


 2. 本中心监查须知

   ①项目启动前请将监查计划递交至机构办公室;

   ②CRA来我院监查必须先至机构办公室签到,后至专业科室进行监查,机构办公室提供溯源场所及可溯源的电脑;

   ③完成监查后,请于1周内将监查报告发送至机构邮箱,以便机构监督研究者及时落实整改(附件1);

   ④对于项目组内部的QC及第三方稽查,请至少提前一周邮件通知研究者及机构办,到访时请携带派遣函/委托书及来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。

   ⑤临床试验需在试验完成(中心小结盖章前)且数据未锁库之前进行一次自查工作,CRA完成所负责工作全面的自查,此次需递交书面的监查报告至机构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