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医保经办事项的通知
尊敬的各位服务对象:
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,减少人员聚集,防止交叉感染,降低疫情传播风险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相关规定,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采取相应防控措施,现就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特通知如下:
一、疫情防控期间,在符合处方规范、保证用药安全的情况下,放宽门诊特殊病、慢性病及使用特殊规定药品参保患者的门诊携药量,根据病情每次门诊携药量最长可放宽到3个月,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。
二、推行医疗保险业务网上办理和电话受理。一是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、单位信息修改等普通业务,尽量通过CA申报系统办理或者电话受理;二是用人单位以往需要来柜台办理的特殊业务(例如:已报退休手续办理、退休人员死亡注销等)可通过电子邮件上传所需材料等有效方式办理;三是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、异地安置、意外伤害等业务,原则上全部实行网上办理。
三、所有可直接结算的,包括异地安置及异地转院的,均实行直接结算,原则上线下不再受理报销。我市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备案可以通过“河北省异地就医备案平台”办理。
四、疫情防控期间,参保人员需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、生育医疗费用、生育津贴报销等业务可推迟到疫情结束再来报销,因疫情影响延迟申报的,不受6个月申报时限的限制。
五、按照省通知要求,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期将于2月底结束。尚未办理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,请尽快使用“河北税务”公众号的“办税服务厅”的社保缴纳功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,以免因延误缴费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我们倡议:特殊时期,请您尽量通过网上办理相关业务或电话咨询相关业务,如您确需到现场办理业务,在不发热的情况下戴好口罩,做好个人防护,既能减少病毒传染的机会,也为抗击疫情贡献一份力量。
特此通知。
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
2020年1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