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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除医疗歧视管理工作制度

时间:2025-10-11 16:35:37 点击数:37 作者:

消除医疗歧视管理工作制度

 

一、向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及时和优质的医疗服务,不分性别、国籍、年龄、是否残疾、民族、性取向、宗教、语言、社会经济状况、是否感染艾滋病、梅毒和乙肝病毒或其他健康状况,或者任何其他理由。


二、建立妇幼保健机构、医院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工作协调机制,优化感染孕产妇检测、咨询、诊断、治疗等工作流程。为感染孕产妇提供检测、咨询、诊断和治疗的“一站式”服务,以保证感染孕产妇能够得到适当、及时的诊疗服务。


三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标准、安全、保密的信息收集及上报机制,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任何时候都尊重病人的隐私和保密性,在进行任何测试或者治疗之前,都需要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。此外,患者也不会被迫接受治疗或被迫要求任何服务。


四、建立顺畅的转诊机制,包括医院和治疗机构之间、不同级别医院之间的感染孕产妇转诊机制,以保证感染孕产妇能够得到适当、及时的诊疗服务。


五、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。包括且不限于:


       (一)尊重“艾滋病、梅毒和乙肝”感染者的生育决定权,如无医学指征或不是不宜生育者,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。


       (二)不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。 


       (三)不在产房、病房和手术室挂“隔离”字样的门牌,改为在母子保健手册设置标识。


六、保护感染者隐私


       (一)不在不合适的时间、场合询问病史。


       (二)未经本人和家属同意,不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姓名.工作单位、住址、肖像、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。


       (三)在感染者的性伴/配偶通知方面,尊重感染者意愿选择告知方式、时间和地点。


       (四)所有检测、治疗、调查、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,均需要先征得感染者同意,并与本地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。


       (五)不评判感染者以前或自述行为,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“艾滋病、梅毒和乙肝”感染者,不在公共场所(包括电梯内)议论和评价有关感染者的行为等。


       (六)在保护“艾滋病、梅毒和乙肝”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,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、宣传教育服务。


七、建立服务监督、投诉和反馈机制,公开投诉反馈渠道,落实投诉管理、登记制度。


八、医务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定期接受培训,以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提供无歧视的服务。